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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2015年04月04日来源:县委编办点击:
渠委办发201491
 
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13105号)和《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达市委办〔201490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一)严格控制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限额内设置行政机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积极推行大部门大股室制,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避免职能交叉、权责脱节。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其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不得突破2012年底总量新设事业单位,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新设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副科及以上的机构设置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股级机构设置按程序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编制核定。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其总量必须控制在中央下达的限额之内,县级、乡镇的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全县事业编制以2012年底统计数锁定总量,严格控制,只减不增。行政执法、中小学教职工、乡镇等专项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不得突破总量。严格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各类专项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各类编制。
(三)严格控制职数设定。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核定。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权限按程序审批。不得违反三定规定或其他机构编制文件擅自调整领导职数。
(四)严格实行动态调整。建立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不同行业、不同类别机构的编制核定办法,做到编制核定有规可循、有据可依、科学合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评估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能职责调整,撤销职能弱化、业务萎缩、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单位,整合规模较小、设置分散、职责相近的单位,盘活机构编制资源,向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领域倾斜。
二、严格编制使用强化编制管理
(一)坚持编制预留管理。坚持领导职数编制预留,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副科级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必须按空缺领导职数实行编制等额预留。坚持编制专项保障,对各类政策性人员安置、千名硕博进达州、中心工作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等实行一定比例的编制预留。坚持总量控制、留有余地,形成梯次有序的人员补充机制,各单位每次使用编制原则上不超过空缺编制数的二分之一,核定编制较少或空缺编制2名以下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核用编。
(二)加强编制前置管理。科学制定年度用编总体规划,确保编制使用合理、可控、有序。坚持编制使用前置审批,除实行编制预留管理的领导配备外,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须事前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编制使用,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人员补充。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官、三州内调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原则上应当在空缺编制内安置,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就接收单位空缺编制情况事先征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意见并申报编制使用,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用编计划。全县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得新增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从超编的党政群机关调配,不得再从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调配工勤人员到党政群机关,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原则上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三)坚持股级领导职数使用申报制度。除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外,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股级职数配备干部,必须事前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空缺职数使用计划,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领导职数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配备干部。股级领导职数使用申报办法按《中共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渠县县委组织部、中共渠县县委编办、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职数管理的通知》(渠组通〔201234号)执行。
(四)完善编制结构化管理。各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综合分析现有人员的年龄、学历、岗位、专业技术等结构情况,科学制订编制使用计划,进一步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编制使用的结构化审核,使编制管理由控制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切实提高编制使用的针对性、适用性,发挥编制资源的最大效益。
(五)强化编制实名制管理。县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建立覆盖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数、在编人数、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出编、实名制信息变更等,必须在相关手续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持《财政供养人员增加(减少)通知单》等文件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手续,确保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六)推进编制创新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从花钱养人花钱买事转变,有效盘活编制资源。探索建立政府雇员制,激活用人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大编制管理创新力度,坚持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最大限度挖掘编制资源潜力。
三、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一)健全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县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环相扣、首尾衔接、封闭运行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前环节不发起、后环节不启动的原则,实现编制使用、人员配备、工资核定、经费核拨、实名制管理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使用编制,组织人事部门不得配备人员;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预算经费。
(二)坚持财政供养人员年度审查机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职数、人员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并进行公示。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编制下一年度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并按预算核拨经费。
(三)建立数据比对预警机制。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领导职数与干部配备、在编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核定与经费拨付的适时比对机制,实现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龄未退等自动预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切实整改。
四、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一)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核定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防止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必须在三定规定及有关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配备干部,在配备中层及以上干部前,要对职数空缺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严禁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信访受理工作,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意识,强化管理责任,实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机构编制保障。
 
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31